銷售折讓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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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出售的商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商品型號、款式陳舊過時等原因在售價上給予買方的減讓,以保障大部分營業收入的實現,避免買方全額退貨。 銷售折讓可能發生在企業銷售收入確認之前,也可能發生在銷售收入確認之后;銷售折讓發生時,有可能買方退還了原開具的發票而重新開具新的發票,也有可能是專門開具了紅字的折讓發票,也有可能是既沒有重開發票也沒有開紅字折讓發票。各種不同情形需要區分對待。 1.風險點1.1沒有注意折讓發生的時間,沒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1.2銷售折讓跨年度的,會計核算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到上年度,上一年度進行了納稅調增,而下一個年度卻忘記納稅調減。 1.3銷售折讓發票開具不符合稅法規定。 1.4銷售折讓發生,既沒有退回發票,也沒有開具紅字折讓發票,沒有進行納稅調整。 2.稅法相關規定2.1銷售折讓發生在收入確認之前的 如果買方退還了原發票而重新開具了新發票(扣減了折讓金額),或者買方提供了折讓證明單而開具了紅字折讓發票的,賣方只需要按照折讓后金額確認收入即可,一般情況下無稅會差異,無需進行納稅調整,基本上不會有稅務風險。 如果是既沒有重開發票也沒有開紅字折讓發票,會計處理可以確認折讓,但是折讓金額得不到稅務認可,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還必須要按照折讓前金額確認。因此,如發生這種情況的銷售折讓必然存在稅會差異,稅務方面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必然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如果不做納稅調整,就存在稅務風險。 2.2銷售折讓發生在收入確認之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1)發生在本年度的 在發生時,會計處理直接折讓金額沖減收入即可,且無稅會差異,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2)發生在以后年度的 無論會計怎么處理,稅務處理都是在發生當期確認。 會計處理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區分是否屬于資產負債日后事項。如果會計處理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會計處理需要調整上年度財務報表,而稅務處理則是確認在發生年度,二者存在時間上的差異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如果折讓發生在財務報表報出后,不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則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都在同一年度,就不會存在稅會差異和稅務風險。 3.實務案例案例:A上市公司在20×2年1月10日收到客戶投訴,發現20×1年12月銷售給客戶的原材料存在重大質量瑕疵。A公司派人上門查驗后,與客戶協商給予20萬元的折讓,直接從貨款中扣除。 解析: 該事項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需要調整20×1年的財務報表,將產品質量瑕疵導致的折讓沖減20×1年的會計收入。 但是,稅務處理方面,依照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即該筆折讓20萬元應當在20×2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申報中沖減。 因此,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就存在稅會差異,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應在20×1年度做納稅調增,在20×2年做納稅調減。否則,就會導致稅務風險,如20×1年度不做納稅調增就會導致少繳企業所得稅,如在20×2年不做納稅調減就會導致多繳企業所得稅。 對于企業來說,無論是多繳企業所得稅,還是少繳企業所得稅,都是一種稅務風險。 該文章在 2023/5/10 17:32:18 編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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